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6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防安字〔2010〕21号)中的附件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要求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四个能力”建设。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