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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五批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决定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五批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决定
(梅市府〔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精神,大力抓好产业化扶贫工作。扶贫部门培育发展了一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扶贫成效突出的企业,这些企业在辐射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加快脱贫步伐中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根据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经考核,决定确认“梅州市梅江区梅宝食品厂”等5家企业为第五批“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授予“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牌匾,同时享受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希望确认授牌的企业继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把企业做强做大,进一步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提高产业化扶贫水平,为辐射带动贫困户脱贫发挥更大作用。

  附:第五批市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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