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统一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开展社员产品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
(5)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合作社要注册商标,申请条形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要积极开拓市场,统一销售社员产品应占社员产品总量的一半以上。
(6)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合作社应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4.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1)规范财务管理。按照
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和核算,专款专用,使用和收受规范的票据,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2)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供应价格。合作社向社员供应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品的价格确定,原则上应以统一采购价格加运费等组成,以无偿或低偿服务为主。
(3)规范盈余分配。当年合作社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四、评选程序
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确定。
各县(市、区)农业局对照《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初评(考核)评分表》进行初评,按照总分排序择优推荐本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备选单位,上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办法
被评为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市政府发文、授牌,并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规定,由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每个给予一万元的奖励。同时,优先给予农业建设项目扶持,县级财政可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今后申报省和国家示范项目,优先从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