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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评选标准。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达到“四个有”标准:

  1.有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1)规范章程和制度。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来制定规范章程,建立健全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2)规范组织管理机构。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代表)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3)规范社员管理。合作社要根据章程规定规范社员入退手续,进行登记,核发社员证,健全社员管理及其生产档案。社员必须以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农民为主,也可吸收生产经营与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业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4)规范民主管理。合作社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可享有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

  2.有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

  (1)依法登记设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规范的合作社工商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并拥有一定的资本金。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

  (2)明晰股权关系。社员应当自愿向合作社出资。社员出资可以是货币方式,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合作社向社员签发出资证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3.有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

  (1)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合作社要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和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

  (2)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合作社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

  (3)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合作社要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以此来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要积极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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