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六日
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办法(试行)
(梅州市农业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和《梅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和农村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选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拔出一批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二、评选范围
凡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依法登记(一年以上),证照齐全,取得法人资格;
(二)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总人数达到20名以上(含20名);
(三)服务设施比较完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服务场地,有收购、加工、储藏、运输等方面的服务设施;
(四)组织机构健全,运作机制规范;
(五)产业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能力强;
(六)依法诚信经营,全年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三、考核内容与评选标准
(一)考核内容。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社员数量、组织机构、办公条件、带动农户数、制度建设、服务体系、销售经营情况、收益分配等共计8项指标,具体详见《梅州市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初评(监测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