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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2.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3年内,重点完成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市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市级投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机构,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提升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采供血机构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和规范。(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口和计生局负责)

  (2)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麻防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由市卫生局负责)

  3.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逐步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其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9-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15元,由中央补助1.5元,省补助6.75元,市、县负担6.75元。2011年人均经费要达到20元,由中央补助2元,省补助9元,市、县负担9元。市、县负担部分按2009年县级人均财力1000元以下(兴宁市、五华县)和1000元以上(其他6个县、区)划分两类分担标准:2009-2010年,市财政人均补助2.25元,县级人均负担4.5元,其中,兴宁市、五华县由市补助2.5元、县(市)负担4.25元;其他6个县(区)由市补助2元、县(区)负担4.75元。2011年,市财政人均补助3元,县级人均负担6元,其中,兴宁市、五华县由市补助3.25元、县(市)负担5.75元,其他6个县(区)由市补助2.75元、县(区)负担6.25元。(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2)落实各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经费。一是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每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500元,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农村合作医疗补助400元。二是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项目。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费由中央财政解决,省统一采购下拨,地方财政不配套。三是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由中央财政补助10%,省级财政补助45%,市级财政和梅县财政各负担22.5%。四是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由中央财政补助10%,省级财政补助45%,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22.5%。五是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水样水质监测成本费用每份400元全部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按每户666元补助,由中央财政每户补助300元,省财政每户补助100元,其余266元由地方财政配套,其中,2009年县级财政每户补助266元,市级财政不配套;2010-2011年由市级财政每户补助100元,县级财政每户补助166元。六是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项目。复明手术每例补助2000元,由中央财政每例补助800元,省财政每例补助600元,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每例报销600元。(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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