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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3年人才队伍培训计划,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2)积极招聘和鼓励全日制医学院校毕业生和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对经批准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并安排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优先录用有执业资格的在岗人员,对招聘的执业医师给予补助,具体政策根据省有关政策另行制订。(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3)鼓励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水平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力争在3年内,使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8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1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实践技能培训水平。(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三级医院要与1-2所县级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1-2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实行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省财政继续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实行补贴。(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

  (2)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逐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4.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启动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构建具有中医特色的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到2011年,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4项以上。(由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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