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根据省机构编制有关文件要求设置社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6)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6.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
1.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省的部署,蕉岭县作为首批试点县),试点县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实施零差率销售后的差价给予补偿,由医保基金(新农合、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补偿70%,省财政补偿15%,市及试点县两级财政各负担7.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及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差价补偿方案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实行网上采购,制定基本药物配送办法,完善供应保障措施。建立基本药物储备制度。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深入治理药品购销和使用环节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且在我市中标的品种实行抽验全覆盖。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及时供应。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监测。(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负责)
(六)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3年内,支持7所县(市)级医院(除梅江区外每个县〈市〉1所)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建制镇)进行标准化建设,支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站建设。到2011年,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站,并扩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面。(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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