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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市级统筹。建立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从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0.5%作为省风险调剂金,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不得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各统筹地区新农合风险调剂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从中计提10%作为省风险调剂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低保、五保户等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从2010年起,农村五保户新农合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起付线以下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等特困居民免交住院预付款,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和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计生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手续。2010年,全市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记账制即时补偿。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及服务管理的统一和互通互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择机试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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