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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二、重点工作

  (四)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3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2年内,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但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

  (3)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

  (4)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将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2.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1)2010年,各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中央、省财政2010年补助78元,市、县财政补助42元;2011年中央、省财政补助84元,市、县财政补助36元)。(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 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含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逐步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逐步将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2010年,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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