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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报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六)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拟订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广卫生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

  (十一)承担卫生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制管理责任。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信访、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机关后勤和基建等工作;统筹协调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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