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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10]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江门市法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09〕16号)、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9〕7号)精神,设立江门市法制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立规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立规规划和年度立规计划,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立规解释工作。

  (三)负责起草、修改、审核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评估、清理及编纂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监督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五)办理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重大合同的审核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事务,协调或代理市人民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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