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拟订参保人群就医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制定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其改革方案;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并提出支配计划;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负责市直单位员工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区级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八)劳动监察分局(法制科、信访科)
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组织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活动,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处理劳动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监督、指导各市、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本局涉及法律、政策的事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核定编制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名副局长兼任,不占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数),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处级)1名,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处级)1名,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处级)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33名。
五、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