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防保健、疗养费用;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七)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
(八)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九)滥用医疗资源所发生的;
(十)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十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凭身份证和江门市城乡居民医保卡(简称医保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已持有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社保IC卡)的参保人可继续凭社会保障卡(社保IC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医保卡的样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管理及制发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保卡工本费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如下:
(一)住院登记。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48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医保卡和身份证(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二)费用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如下:
参保人在办理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或专用证,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三十条 参保人在未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特定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分别持以下资料,在2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管理所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家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备案报批手续。
零星报销住院治疗费用的参保人,需提交以下资料: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或明细表、法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零星报销特定门诊费用的参保人,需提交以下资料:法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收费清单或明细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其他代件或复印件无效。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