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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在校学生缴费。大学生、中职技校生和非本地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参保缴费,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费、统一登记造册、统一在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或学生个人开设的银行账户代扣学生个人缴费,并由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所派专人上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

  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在校学生可按城镇居民缴费办法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并在每年缴费期间,将个人缴费存折交村委会、学校验证存款余额,确保按时足额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财政补助拨付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计生、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除新生儿、就业转失业人员、非本地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以外的城乡居民,当年没有按规定期限缴费的,不能补缴,只能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因参保人存款不足,导致未能按时代扣个人缴费的,视为自动弃保。已缴费或参保后死亡的,中途不作退费。新生儿、就业转失业人员、非本地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当年中途参保的,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可由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代扣代缴。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应将收到的城乡医保缴费直接划入当地城乡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城乡医保基金归集到江门市城乡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对个人缴费补助,由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名册进行汇总分类,分别送民政、残联、计生部门核对后,统一报送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根据核对后的名册和补助标准,将财政补助资金统一划入江门市城乡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做好次年财政补助资金测算,并将测算的补助资金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社保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就业转失业人员、非本地户籍新入学或转学在校生当年中途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参保人,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发生并符合城乡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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