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保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城乡医保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待政府机构改革后另行研究制定。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城乡医保制度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努力满足参保人医疗服务的基本需求,为城乡医保基金有序、安全运行提供基本保障。

  宣传、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地税、审计、监察、教育、物价、民政、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城乡医保管理服务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医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行政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医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基金)。城乡医保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等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第八条 城乡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个人缴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含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补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九条 城乡医保基金筹集:

  (一)城乡居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缴费参保。城乡医保社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参加城乡医保的参保人,由政府根据当年实际缴费人数按每人每年定额给予财政补助。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财政补助(中央、省财政补助除外)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2011年,各级财政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参保人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对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参保人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补助构成如下:

  1.中央财政补助全市参保人每人每年6元;

  2.省财政对台山市、恩平市参保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72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1元;

  3.市本级财政对各市、区参保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给予补助。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和鹤山市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11元给予补助,对台山市和恩平市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4元给予补助;对蓬江区、江海区的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38.8元给予补助,对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的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元给予补助。

  4.除中央、省和市本级财政的补助外,余下部分由各市、区和镇(街道)两级财政负责,具体比例由各市、区政府确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