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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努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全民覆盖、人人享有”,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保实施范围和对象是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含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离休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包括:

  (一)除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和离休医疗保障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医保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城乡医保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

  (二)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三)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六)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医保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核算、分账管理,基金缺口统一调剂,收缴和待遇给付分级负责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

  第五条 城乡医保制度包括住院统筹、普通门诊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

  第六条 市政府对城乡医保工作负总责,各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实施城乡医保工作负责,将城乡医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城乡医保经办服务所需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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