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旅游局,各地、州、市旅游局,各旅行社:
自治区旅游局《关于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新旅办[2010]2号)已经下发执行。现将有关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具体程序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旅行社于4月30日前将在指定银行交纳质保金存储证明手续或相应银行担保手续原件交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502室(联系电话0991-8831902)查验,并提供复印件一套由旅游执法总队备案存档。经旅游执法总队查验无误后,即开具内部通知单至局监督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则核发相应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原件。凡无上述有关手续者,即视为违规者,将从5月1日起联合工商部门依据《
旅行社条例》予以严查。关于缴纳旅行社质保金手续,请各旅行社详细查看新疆旅游官方网页(WWW.xinjiangtour.gov.cn),在政务公告栏目中按国家局要求下载相关材料同时与有关银行进行对接。
二、自治区旅游局将于5月3日-5日在《新疆日报》及“新疆旅游官方网”结合2009年度旅行社年检结果,对已正式申领相关许可证的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予以公示。
三、在今年5月1日之后,旅行社手续补办合格者,须由自治区旅游局对该社在《新疆日报》及“新疆旅游官方网”予以公示后方可从事接待业务,登报费用由该旅行社承担。
四、允许所属旅行社较多的地、州、市统一汇总收齐相关材料后,统一到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查验及到监督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凡在旅行社注册经营场所之外设立分社者须按照《
旅行社条例》和本文件的规定足额缴纳质保金或提供相应银行担保证书。设立分社行为不受地域、数量限制。原已设立经营部或分公司者视同分社性质,按设立分社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凡拟设立分社的旅行社质保金在设立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各地、州、市旅游局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