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完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各矿山救护队要按照《关于全面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工作,制定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工作计划,按季度和月度分解落实。重点检查本区域内(服务范围内)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查和备案、应急物资储备和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建立、训练及隐患排查情况,掌握服务煤矿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完善服务矿井救援技术档案资料,做好应急准备。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工作计划应报服务矿井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6.应急考核工作机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专项检查。对各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构和煤矿企业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救护规程》等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储备、专兼职矿山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技术装备的配备、训练演练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7.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方共同支持的矿山应急保障投入机制,确保各矿山救护队按规定配备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训练器材和通讯信息设备,并保持完好状态。矿山救护队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标准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执行,没有制定政府指导价的,按行业自律价执行或由矿山救护队与所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区域骨干矿山救护大队的资金投入应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由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或现有专业矿山救护队管理的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其建设资金及日常费用应由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伍的煤矿企业根据章程或协议共同承担;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标准编制投资概算,明确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出资方案,确保矿山救援队伍建设资金。依托煤矿企业建立的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其建设资金及日常费用应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调依托企业和服务矿井共同承担。煤矿企业各类矿山救护队的建设资金应由企业保证投入,确保矿山救护队的正常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纳入当地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并由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实施。体系建设应本着立足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适应煤炭工业发展、满足矿山应急救援和社会公益性服务需要为原则,统筹各类煤矿应急资源,充分考虑矿区生产规模和灾害特点,突出发挥大型煤炭企业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应急信息指挥平台支撑体系。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要求,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各地政府应急平台体系统一构建框架下建立矿山应急救援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的数字化远程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各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各矿山救援队伍间,实现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危险源识别、应急救援资源、分析检测、信息报送、总结评估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应急物资储备支撑体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辖区煤矿事故灾害特点,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分批、分阶段逐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系统,提高重大、复杂灾变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大型煤矿企业、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要储备单位。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和骨干矿山救护队应储备大型救灾装备。
(四)应急专家技术决策支撑体系。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制定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工作规则,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和指导作用,为自治区煤矿应急救援规划、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提供专家意见,为特大、复杂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专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