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地(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有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负责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应急资源普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汇总和协调处置;接收和办理应急管理方面的各项信息和任务;负责辖区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指挥信息平台、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应急处置、参与事故勘查和评估等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
3.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在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由相关煤矿企业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依托煤矿企业或现有专业矿山救护队组建。单独组建的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其日常管理由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为宜。依托煤矿企业或现有专业矿山救护队建立的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由所依托的单位管理。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的指挥员、指战员必须全脱产,以小队为基本建制集中,统一管理。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的性质、人员编制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企业专业矿山救护队,业务上接受国家矿山救援新疆基地、区域骨干矿山救护大队的指导。
4.矿井专职、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为其服务的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
5.跨行政区域的矿区,其矿区矿山救护队的建设问题,可由矿区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或报请共同的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调。
6.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矿山救护队建设和应急管理体制模式,创新工作思维,探寻适应本地区实情、畅通信息渠道、利于应急管理、指挥调度有力的最佳管理途径。
(五)应急机制
1.部门横向协调机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有关部门在煤矿应急协调配合方面的相关内容和程序,制定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处置流程,并与上级以及同级部门之间各类预案相衔接,充分发挥部门相互间的协调功能,加强信息通报、工作交流、情况沟通和支持合作,增强合力,确保应对处置快速、高效、有序开展。同时,加强与非煤矿山、地下坑道等救援服务领域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应急响应协调机制。
2.机构纵向指挥机制。建立健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构之间以及与煤矿企业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构之间的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健全机构之间信息传递和通报机制,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接报和事故风险预报预警信息接报工作流程,坚持煤矿应急救援报告制度。各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对接到的事故救援召请报告要及时向上一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矿山救护队出动实施救援工作时,应将出动情况和事故矿井情况向上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构报告;跨行业、跨区域、跨地区实施救援工作应向新疆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3.救援队伍出动机制。矿山救护队出动进行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接到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预案演练召请时,出动前需经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批准。矿山救护队接到有人员伤亡或遇险事故的召请时,应按《矿山救护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出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矿山救护队接到非煤矿山、地下坑道等领域的社会救援召请时,在出动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构应派人随队指导救援工作。
4.区域队伍联系机制。建立国家矿山救援新疆基地、区域骨干矿山救护大队、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之间的区域联系及指导工作机制。国家矿山救援新疆基地要发挥指导协调、装备推广、技术总结、培训演练的功能,定期召开骨干矿山救护队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互通信息和交流经验;区域骨干矿山救护队伍要着力做好队伍建设、应急实战、预防检查、指导示范的工作,定期召开区域内专业队伍联席会议,通报信息,规范管理,指导区域内专兼职矿山救护队的训练工作,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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