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煤矿企业生产能力(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下同)划分,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的大型矿井,应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不少于2个小队)。同时担负周边煤矿救援任务的,其队伍建制应根据服务矿井数量、灾害程度确定,最低不得少于3个小队。年生产能力200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应建立矿山救护大队(不少于2个中队)。
4.以矿井灾害程度划分,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不少于2个小队)。未设置独立矿山救护队的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不少于9名指战员的专职矿山救护小队,并就近与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5.矿井至矿山救护队驻地以行车时间超过30 min的距离,但不超出矿山救护队服务半径100Km,且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井应设立兼职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指战员),并就近与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距离超出矿山救护队服务半径100 Km,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矿井应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不少于2个小队);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矿井应建立不少于9名指战员的专职矿山救护小队,并就近与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6.偏远和缺煤地区(巴州且末县、若羌县、和静县,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伊犁州昭苏县)的小型煤矿,由于受煤炭资源限制,矿井较分散,不具备设立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或专业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可设立兼职矿山救护小队(不少于9名指战员),并就近与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
(三)建设标准
1.国家矿山救援新疆基地,主要承担全区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承担全区矿山救护培训工作和专兼职矿山救护队技术业务指导工作。必须具备矿山救护队一级资质。
2.区域骨干矿山救护大队。主要承担既定区域内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工作,参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预案制定及演练等工作;根据新疆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承担跨区域的煤矿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必须具备矿山救护队二级以上资质。
3.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主要负责出资成立联合救护队的煤矿事故救援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工作,参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工作;根据新疆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或地(州、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指令,承担其它煤矿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必须取得矿山救护队三级以上资质。
4.企业专业矿山救护队(独立的矿山救护队)。主要负责本企业事故救援工作,必须取得矿山救护队四级以上资质。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可以承担地(州、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划定救援区域内煤矿的矿山救援和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工作。
5.矿井专职救护小队。所有队员必须全脱产。主要负责本矿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工作,承担除火区处理以外的各种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承担矿井一般事故的抢救和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初期处置、控制工作。
6.矿井兼职矿山救护小队。主要负责本矿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事故救援工作;承担除火区处理、封闭或启封灾区以外的需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四)应急管理体制
1.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新疆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在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区矿山救护队的质量标准化考核和资质认证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调度、指挥。业务上接受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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