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煤安监发〔2009〕1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厅、局、公司,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新疆马兰地区局,自治区矿山救护基地:
现将《新疆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新疆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为规范煤矿救援队伍建设,加速构建新疆煤矿应急救援体系,满足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矿山救护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和服务煤矿安全生产的原则,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方共同支持的矿山应急资金保障机制,强力推进煤矿应急队伍整体能力和装备水平的提升,建立和完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煤炭工业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依托现有煤矿救援力量,根据四大煤炭生产基地、13个重点矿区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建设区域矿山救护队伍。充分发挥各地政府领导、协调、组织作用,明确各类矿山救护队投资主体,建立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管理和煤矿企业管理等多种形式并存、互补的矿山救援队伍,理顺区域内骨干矿山救护队与联合矿山救护队、企业专业矿山救护队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到2012年,建立1个国家矿山救援示范基地、5支区域矿山救护大队、26支专业骨干矿山救护队(大、中队建制)的应急救援体系。到2015年,建成覆盖全疆煤炭开发区域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到2020年,全疆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大幅度提高,队伍素质、装备水平、应急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体系建设
按照《矿山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煤矿分布情况,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层次分为国家矿山救援基地、区域骨干矿山救护大队、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煤矿企业专业矿山救护队和矿井专兼职矿山救护小队。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矿山救护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露天煤矿应当针对自身灾害特点、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建立满足自身需要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二)队伍建设
1.以行政区域划分,建立区域骨干矿山救护大队。在昌吉州、伊犁州、阿克苏地区、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等主要产煤地(州)建立区域骨干矿山救护大队。
2.在煤矿集中矿区,以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按行车时间30min的距离为半径,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划,征得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建立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为专业救护队,其建制由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煤矿数量、灾害程度确定,可参照以下标准:队伍建制以3个小队为基础,服务矿井不宜超过8个矿井;每增加3个服务矿井,应增设1个小队;增加矿井不足3个的,按3个计。矿区联合矿山救护队所服务的各煤矿可不设专兼职矿山救护队伍(不含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