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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新煤安监发〔2009〕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有关设计院、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编号AQ1055-2008,以下简称《AQ1055标准》),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审查、验收工作,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2009年6月1日以后煤矿建设单位上报审查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按照煤炭产业政策、《AQ1055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政策、法规、标准要求进行编制。

  二、已经审查处于补充修改阶段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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