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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111号)要求,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预裂爆破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技术措施;顶板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进行强制放顶。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等。

  2、瓦斯治理。瓦斯治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可靠,矿井通风设计符合标准;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

  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运行正常;井下作业地点各类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各类气体数据;按照有关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各地煤炭管理部门结合煤矿治理行动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

  3、水灾隐患治理。煤矿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要建立完善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完善探放水措施并落实;矿井探放水施工设备、人员的配备情况符合规定;探明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完善矿井防排水系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治理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的地表水患。对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的矿井完善治理措施。

  4、火灾隐患治理。矿井制定综合防灭火措施;完善防灭火系统;建立并落实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完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对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火区处理必须由专业救护队进行。

  5、煤尘隐患治理。矿井按规定对所采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实施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降尘措施;采、掘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采用干式钻孔的,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及时清除巷道中浮煤,冲洗沉积煤尘;水棚或岩粉棚的设置及维护符合要求。

  6、深化整顿关闭情况。关闭矿井名单应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矿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关闭,做到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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