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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对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做出具体安排,提出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和步骤;建立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发挥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进一步细化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对策措施,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5月30日至9月)。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对所辖范围内的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严从快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

  2、9月中旬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行动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对前阶段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对辖区内煤矿存在的重大问题逐一监督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煤矿生产旺季到来的特点,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2、搞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各地煤炭管理部门针对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方面的问题,认真总结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监管队伍执法水平、创新执法手段的经验,依法规范总结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将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上来,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为自治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抓住重点,依法打击。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及抗拒安全执法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试生产,项目不予验收。

  (三)注重“四个结合”。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与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整顿关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结合起来。对非法违法矿井,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引导和培育煤矿企业、煤矿业主树立安全诚信意识,督促煤矿企业及其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章守纪的法定义务,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生产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要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在媒体上公布。同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审批、建设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资金贷款、银行开户等多个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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