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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或未及时办理延期、变更手续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矿井,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按非法矿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

  建设矿井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未按照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2007〕44号)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216号)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的建设矿井,依法停止施工;对于安全设施和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随意变更设计、降低安全标准的矿井不予验收。

  (四)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

  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要从严从重查处,必要时要提高组织事故调查的规格;对瞒报事故多发的地州市、县市区,对辖区的煤矿管理部门实行行政问责。

  (五)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煤矿企业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煤矿企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未治理的,责令停产整顿;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炭安全的管理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察。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炭安全的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

  各地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特点,以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为目标,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5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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