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煤监管发〔2009〕2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2号)要求,现将《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王健局长任组长,杜鲁坤·托乎提书记、副局长吴甲春、王永柱、杨斌、纪检组长买买提·木沙、总工程师田光雄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
二、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根据“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于9月份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办〔2009〕7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2号)精神,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按照《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规定,重点对煤矿存在的以下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