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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落实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对瓦斯整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煤矿近期完成整治工作并组织复查验收;对重大瓦斯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管理,落实整改消号工作。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认真落实瓦斯整治方案,不严格执行瓦斯管理规章制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小煤矿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

  (二)强化服务,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瓦斯防治方面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制定专家“会诊”方案,做好专家“会诊”工作。要突出重点,对矿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环节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订专项整治方案,督促落实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小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组织对小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估考核,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值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小煤矿,一律停止生产,限期建立抽采系统。已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小煤矿,要督促煤矿完善抽采系统,确保抽采系统运行正常。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紧密结合当前工作。

  各地要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小煤矿关闭整顿、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和《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加快示范矿井、示范县建设,按时完成示范县工程建设任务,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工程建设先进经验。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精神,通过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技术改造提升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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