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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等为基本依据,按管理权限,对所属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相对涌出量6m3/t以上矿井、近三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所有小煤矿,都要在企业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

  2、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检查验收标准,对辖区内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领导,统一安排、部署,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强化监督检查,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各小煤矿企业要成立由法人代表任组长的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煤矿企业的集中整治工作。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瓦斯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专项整治方案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人、财、物满足瓦斯专项整治的需要,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的总工程师对瓦斯专项整治负技术总责,必须把好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关、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关、安全技改资金使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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