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技术管理。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报批;制订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煤矿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的编制、审查、学习、贯彻等环节符合规定,编制内容符合实际;结合矿井的灾害特点,制订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四、专项整治进度安排
根据国家要求,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开始,至2010年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5月至2009年6月)。
1、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七部委《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安字〔2008〕36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制定辖区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2、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订本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小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由自治区煤业工业管理局组织审核;地(州、市)直接监管的煤矿,由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其余煤矿,由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核。
3、小煤矿要根据本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组织技术力量,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对照检查内容逐条逐项检查,提出自查报告。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进行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二)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