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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专项整治内容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安字〔2008〕3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整治。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正规开采,淘汰落后采煤方法。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不得“剃头下山”开采;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编制符合本矿实际的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确保通风系统可靠。矿井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根据采掘部署进行优化;通风设施齐全、可靠,保证矿井和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配风量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按要求设立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且贯穿整个采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立专用回风井。

  (三)加快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式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瓦斯抽放,抽采达到指标要求;有动力现象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区域性防突措施为主、局部防突措施为补充的防突措施体系。

  (四)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监控室管理、维护符合规定,值班人员数量、素质符合要求;监控主机能显示井下所有传感器真实信息和监控对象的真实状态;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符合要求;井下传感器数量、类型和安装位置符合要求,系统运行正常;重点产煤地区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区域网络联网并运行正常。

  (五)落实瓦斯治理机构、人员配备。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做到持证上岗;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专门的抽采和防突队伍。

  (六)落实各项措施的制定工作。制定完善瓦斯检查、瓦斯报表审批、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管理、密闭管理、石门揭煤、有计划停电停风等制度和措施;制定瓦斯专项整治方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七)落实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装备。矿井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其中应有一部分用于瓦斯整治;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做到“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向工作面供风,并保证两个风机能够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按规定配备风电、瓦斯电闭锁及断电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9年6月30日前淘汰电煤钻,使用风动煤钻;落实井下供电“三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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