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发挥与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严从快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情况。
4、对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矿井,是否按非法矿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是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5、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从严从重查处情况;对瞒报事故多发的地州市、县市区的煤炭管理部门实行行政问责情况。
6、开展的其它煤矿安全工作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时间:从7月初至9月底三个月时间。
(一)企业自查、督促检查及隐患整改阶段:7月13日至8月24日
以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等为重点,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督查组与地(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煤矿企业对联合检查组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责任、健全措施、保障资金、落实整改。
(二)复查阶段:8月24日至9月18日
开展“煤矿执法行动”,督查组对煤矿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各督促检查组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及时召开会议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提出改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三)总结阶段: 9月30日前
各地对工作开展情况、辖区煤矿隐患排查情况、督查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于9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四、督促检查工作分组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7个督查工作组,对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区各类煤矿企业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组:督促检查昌吉回族自治州
组长:王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