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防灭火管理工作。矿井制定综合防灭火措施;完善防灭火系统;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完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对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火区处理必须由专业救护队进行。
7、机电管理工作。矿井供电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8、职业危害防治,重点是粉尘治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机构、人员、制度、培训、责任落实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是否检测;粉尘浓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发放、佩戴;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9、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工作计划,确定达标等级、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制度并落实;实现动态检查和动态达标。
10、建设项目管理。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严禁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建设工程监理情况;施工队伍资质情况;业主单位对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管情况;试生产矿井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是否达到试生产条件;已投产矿井遗留问题是否按要求的时间和标准完成整改。
(二)督促检查内容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示范矿井实施方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达标计划、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及落实情况。
2、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年”的各项活动,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重点做好《
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普及安全法律知识,强化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律意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