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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111号)要求,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预裂爆破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技术措施;顶板悬顶面积超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进行放顶。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等。

  4、瓦斯管理工作。瓦斯治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可靠,矿井通风设计符合标准;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用风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

  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运行正常;井下作业地点各类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各类气体数据;按照有关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新煤监管发〔2009〕227号)及《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煤行管发〔2009〕256号)文件内容。

  5、矿井水害和自然灾害防治。煤矿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要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完善探放水措施并落实;矿井探放水施工设备、人员的配备情况符合规定;探明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完善矿井防排水系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以及防洪设施情况。受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防范措施;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停电、停风、淹井等次生事故灾害的,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对废弃井口必须填堵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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