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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
(新煤监管发〔2009〕2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兖矿新疆煤业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09〕18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为切实做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范围

  (一)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全区各类煤矿企业(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矿井)都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

  (二)督促检查范围

  1、对各产煤地(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对全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6m3/t及以上矿井、存在重大顶板灾害矿井、水害威胁严重及有透水淹井危险矿井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二、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1、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升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等各类制度。

  3、采掘、顶板管理工作。矿井具备完善可靠的生产系统,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同一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严禁多头布置采、掘工作面;采掘接替正常;杜绝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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