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控制不合理医疗消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纠风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先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监管机制,控制不合理医疗消费,集约和优化使用医疗卫生资源,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职责,实施联合监管。成立由市纠风办、劳动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管小组,对定点机构管理实行部门联动,根据各自职责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检查定点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的落实情况,对定点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纠风办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牵头协调各部门在联合监管中的查处工作,负责召集上述单位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违规案件,研究监管措施,确保基本医疗保险联动管理措施的落实。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定点机构、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行为,以及定点机构为离休人员提供服务时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被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机构,及时抄报上述联合监管小组成员单位;对被卫生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定点医疗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对不按规定使用招标药品和医用材料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的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