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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4)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5)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而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上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早、晚各续报1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5、必要时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各地(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新疆煤监局、自治区煤管局将每月对各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将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表彰奖励办法中,对有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事故现场指导,及时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或受伤10人以上涉险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新疆煤监局、自治区煤管局分管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进一步完善事故举报核查和处置制度,加大事故举报核查和瞒报事故的查处力度。

  (一)事故举报信息的核查。

  新疆煤监局、自治区煤管局接到事故举报后,根据相关领导批示,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工作,核查时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煤矿监察分局接到事故举报后,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核查结束后汇同举报材料及核查结果报新疆煤监局、自治区煤管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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