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新煤安信发〔2010〕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为了规范新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时报送事故信息
(一)各地(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事故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各地(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接到各类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
1、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局,然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新疆煤监局、自治区煤管局)。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报告。
2、发生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县级、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上条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新疆煤监局、自治区煤管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