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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
(新煤安技发〔2010〕1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神华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公司、兖矿新疆公司、徐矿集团新疆公司、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煤安技发〔2009〕204号)《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评价市场,结合当前在疆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换取新证及备案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截止2010年6月30日,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换发新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一律停止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活动,违规开展煤矿安全评价活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原备案的外省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一律不得再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必须在领取新证后按照规定要求重新进行备案方可在疆开展煤矿安全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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