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已批未用土地,提高土地保障发展的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9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盘活市级批而未用土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1年以上且原地类未发生改变的土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文物保护、地质条件、地上空间限制等原因,不适用建设项目用地的,允许调整用地区位。
  (二)调整后的用地区位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三)调整盘活土地原则上仅限于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审批权限和程序
  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按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办理,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后的农转用手续,用途限于村镇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报批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县(市、区)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附原批准面积和调整后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说明材料。具体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拟安排的具体建设内容、调整后地块的地类、权属和面积等情况。
  (三)原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
  (四)标明调整前后土地位置、面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勘测定界图。
  (五)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农转用原地块时使用的补充耕地项目)材料。
  三、几点要求
  市批农转用调整工作原则上在年底前完成。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一)属于一个批次中批而未用的土地,确需调整的,应一次性上报调整到位,不得拆分调整。调整后的农用地、耕地面积不得大于原批准面积。
  (二)批而未用土地经依法批准调整后,对其中的耕地应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耕种,不得撂荒。县(市、区)政府应妥善处理好土地调整前后与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批文,依法变更涉及调整地块的地类等有关信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