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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5日前)。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专项清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县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清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安排县级有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工作包括:
  1.梳理强农惠农资金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设计的表格组织填报相关信息资料。
  2.积极开展“回头看”。对以前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逐项检查后续整改落实情况。对未及时纠正整改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纠正。
  3.认真排查解决新问题。从制度政策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严格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
  4.健全完善制度。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着眼于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效益的最大发挥,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26日-8月31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制定重点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的单位和方式。对涉及的市级部门和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由市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审计局负责,人员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市领导小组根据重点检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和县(市、区)落实整改措施,迎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重点检查。      
  (四)整改总结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国家、省、市检查组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进一步整改,并于9月3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在汇总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情况和重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专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全面、客观评价当前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清查工作做法和成效,提出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专项清查工作的督导。县(市、区)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县(市、区)相关部门清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专项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专项清查工作实行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分片、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统一领导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二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清查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重点检查阶段,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市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对县(市、区)或部门的督导检查。四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收集、整理本单位以及县(市、区)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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