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考试考查科目为音乐,美术,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由县(市、区)教育局指导学校组织实施。
(二)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制度。依据《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把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综合实践能力、学生特长等8个基础性发展目标,作为评定初中学生综合素质等级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两部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评定时段,在初中最后一个学期依据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综合评语由班主任在征求其他任课教师意见并汇总全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学生做出描述性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将作为学生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评为D级的学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不得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报指标生录取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必须达到B级以上。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初中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对初中毕业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于每年5月初完成。各初中学校要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德育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各地要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价结果根据需要向学生公示。公示时间应在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方可记录。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力求评价结果科学和公正。
(三)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要严格限定学生发展标志性成果的种类,可能加重学生负担和大量占用学生校外活动时间的项目(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等),不作为标志性成果和认定特长生的依据,不与升学挂钩。
(四)实施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制度。初中学校素质教育工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教育理念、实施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制止学生辍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既能横向分析学校现实的工作情况,又能纵向分析工作进展。要加大重点指标的评估权重,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规范办学行为。初中学校素质教育水平评估成绩,作为分配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