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其他县(市)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城市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以上,条件好的县(市)提高幅度可以更高一些。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60元以上。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可有较大提高。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7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