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泰政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以2009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757元为基数,确定2010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3%,下线为6.5%。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最低比例为: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得低于0.3%。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均按照以上标准纳入工资指导线调控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基础上,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凡2010年经济效益实现增长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水平有一定比例增长。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3.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或暂不增加工资。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757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2.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