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通知
(泰政发〔2010〕41号 2010年7月1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计发基数和发放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在原计发基数和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将规范后在职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贴纳入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新纳入部分暂按30%计发。
二、关于新纳入住房补贴计发基数部分的界定。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为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工作人员补贴;离休人员为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不包括护理费、特需补助费、乘车费余额、劳模津贴);退休人员为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不包括因公致残护理费、劳模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
三、新增发的住房补贴,其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