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可以由社会单位、社会组织承担,也可以由企业承担。服务单位应实行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选择。专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和单位,可以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鼓励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优先招聘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无地失业农民和农村转移就业登记劳动力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招聘的上述人员,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6〕35号)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弹性灵活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养老服务员,自行确定招聘服务人员数,工资待遇双方协商解决。
加强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对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无地失业农民和农村转移就业登记劳动力、残疾人中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培训补贴。
扶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组织。发动共青团、学校、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机关干部、社区党员、学生、低龄健康老人等有志于老龄事业的人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开展长期结队服务、企业助养贫困老人等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努力解决空巢、高龄、失能等老年群体在养老方面存在的困难。
四、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部门职能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老龄委办公室制定本地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二)教育部门要引导学校通过教学实践组织学生为居家养老提供志愿服务。
(三)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社区服务的牵头作用,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按《养老护理员国家标准》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中合格人员比例。
(五)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会同民政、老龄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六)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列入相关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预留建设用地。对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和监控。受业主委托,对现有用房进行安全评估,提出使用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