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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0〕2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 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方式,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让更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能够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阿府发〔2009〕15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办发〔2009〕4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县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98号)规定,从2010年起,各县设立县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最低不得少于40万元,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基金来源:就业专项资金、县财政资金和其他补助资金等。

  二、扩大经办金融机构

  各县可继续选定农业银行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也可对所在县各金融机构通过比选或招标的形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并在经办金融机构开设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帐户,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三、明确小额担保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

  依据《人总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7〕117号)规定,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其余部分由担保基金代偿。贷款出现逾期后,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为不良贷款无法收回的,由经办银行申请,财政部门拨付应负担部分资金用于清偿逾期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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