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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皖价综〔2010〕137号)


各处室、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省物价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保障省物价局促进示范区发展领导小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省物价局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示范区发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省物价局促进示范区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促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价格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任务,督促和考核责任单位完成目标工作任务;建立价格系统促进示范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有关市、县价格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物价局促进示范区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负责研究促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价格工作计划,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建议;按照上级要求有重点地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总结宣传省局及全系统服务示范区发展所做的特色工作和亮点工作。

  工作组按照分工协作,对口联系的原则,设协调、综合及宣传、督查三个小组(具体详见附件)。

  第四条 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省物价局促进示范区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建立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示范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省物价局与示范区有关市、县物价局的协调配合。

  第六条 建立促进示范区发展价格工作督查制度。按照省物价局促进示范区发展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并通报督查结果。

  第七条 建立促进示范区发展价格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将省局促进示范区发展的价格工作责任分解到各处室、单位及相关市、县价格部门,分解到具体承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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