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未利用地变建设用地的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将滩涂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判定为违法新增建设用地,须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应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五、关于农村道路的认定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农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建设农村道路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所涉及的地块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农村道路的用途应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已纳入乡道以上公路交通路网,或工矿企业专用道路,不得认定为农村道路。
六、关于调整区位的认定
截至自查整改阶段结束,上报《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等汇总数据前,已依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进行调整或更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11号)文件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区位,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填报《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转用征收(用)”时应填写省政府批准调整区位的文件,并在备注中说明。
七、关于特殊政策用地的认定
对符合藏区牧民定居计划、大骨节病综合防治试点规划、彝区“三房”改造等特殊政策,新建或异地重建农牧民住房的,其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在监测时段结束前未能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填报《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时可归入“紧急用地”类,备注属于“藏区牧民定居计划、大骨节病综合防治试点规划或彝区‘三房’改造”等特殊政策建房的具体情况,并在归档材料中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特殊政策的文件。对永久性用地,应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