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认定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但在实施问责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问责及如何问责。根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因此,确认国家重点项目应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
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省重点办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全省执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省重点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建议调整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重点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因此,确认省重点项目应以省政府的批准文件为准。
填报《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时,凡属于国家或省重点项目的,应备注相关的名录或批准文件。
三、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认定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水产养殖舍等直接用于培育动植物用地,以及晒场、堆场、晾房、烤房等农产品初加工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简易的农资仓库和农具棚舍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用地,和绿化隔离带等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填报《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时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并在情况说明中进行简要说明。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其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规模化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藏业或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